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七条一款等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和罚款66000元的处罚决定;同时对当事人主管人员杨某某、审核人员李某某等4人分别给予罚款23000元,合计罚没158840元。
来源: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日期:2022-01-21浏览次数:397295
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七条一款等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和罚款66000元的处罚决定;同时对当事人主管人员杨某某、审核人员李某某等4人分别给予罚款23000元,合计罚没158840元。